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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抚松县,捕前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因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7月19日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6日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5月19日由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刑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渤钧、李春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XX窜至白山市江源区湾沟林业局医院附近殷某经营的彩票站,其将彩票站门拽坏进入室内盗窃利群牌香烟一条,玉溪、云烟各一盒,蓝色GIONEE牌E3T手机一部及100余元现金,“刮刮乐”彩票411张,总计面值人民币2495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及香烟价值共计471元。被告人XX在盗窃该彩票站后驱车来到江源区“小木屋”饭店,撬开门锁进入室内,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店内的收银箱撬开,将收银箱内的200余元现金和吧台上的一顶帽子、一个三星牌平板电脑、三个对讲机及点菜宝基站一部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09.00元。被告人XX盗窃“小木屋”饭店后,又以撬开门锁的方式进入附近一家名为“爱车地带”的洗车行内,盗窃1个音响、1个充电器、1个点烟器、1个钥匙链。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10.00元。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检查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办案说明;4、证人费某证言;5、被害人殷某、董某、姜某陈述;6、被告人XX供述与辩解。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XX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XX窜至白山市江源区湾沟林业局医院附近殷某经营的彩票站,其将彩票站门拽坏进入室内盗窃利群牌香烟一条,玉溪、云烟各一盒,蓝色GIONEE牌E3T手机一部及100余元现金,“刮刮乐”彩票411张,总计面值人民币2495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及香烟价值共计471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返还失主。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鉴定结论:(1)指认笔录二份,证实:位于江源区湾沟镇富林街一委殷某彩票站就是其实施盗窃的犯罪现场;被告人XX指认的湾沟镇和平街农业银行门前就是其盗窃殷某彩票站时停放驾驶车辆地点。(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7年3月26日8时25分至9时50分,现场位于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富林街一委殷某经营的彩票站,该处室内床头柜抽屉被拉开,柜门呈开状,柜台北侧下方摆放的香烟被翻动,下方地面上见有散落的香烟和杂物。(3)鉴定结论,证实该案中涉案的物品价格认定标的于2017年3月26日的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价格为:471元,具体:手机299元、利群香烟一条130元、云烟一盒21元、玉溪香烟21元。2、书证:(1)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3月30日,办案人员扣押被告人XX处搜查的赃物情况。于2017年4月13日对被害人殷某被盗物品发还。(2)收条,证实:殷某于2017年4月13日对发还物品的收到情况。(3)照片2张、起赃照片2张及赃物照片4张,证实:被告人XX犯罪时驾驶的白色车辆,赃物隐藏地点及赃物情况。3、被害人殷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26日7时30分许,其发现其在湾沟林业局医院对面经营的彩票站被盗,丢失物品有香烟、即开彩票、现金200余元及旧手机一部,总价值10000余元。4、被告人XX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26日凌晨,其开车去往白山路过湾沟时看见路边一个彩票站锁着门,其停车后将彩票站两道门带锁的把手用力掰坏,盗窃了一条利群香烟,玉溪、云烟各一盒,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及刮刮乐彩票若干张。其作案时驾驶的车辆是其从别人那借的,盗窃所得的现金花了,烟抽了,剩下的藏于其车内,彩票赃物没有兑现,手机被其扔在路上了。二、2017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XX在盗窃殷某经营的彩票站后驱车来到江源区“小木屋”饭店,撬开门锁进入室内,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店内的收银箱撬开,将收银箱内的200余元现金和吧台上的一顶帽子、一个三星牌平板电脑、三个对讲机及点菜宝基站一部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09.00元。案发后,一顶运动帽、三台对讲机、一台平板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姜某。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证实:白山市江源区“小木屋”饭店就是被告人XX于2017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实施盗窃的犯罪现场。2017年3月27日12时25至13时25分,白山市公安局江源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位于江源区江源街道幸福家园小区南侧门市房的“小木屋”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处门把手上挂有链锁,门把手被外力导致脱落,并在门把手上提取到一枚疑似被告人掌纹,在室内吧台收银台被破坏,主机被被告人盗走,饭店窗户处未发现明显撬压痕迹。2、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案中涉案的物品价格认定标的于2017年3月26日的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价格为:4009元,具体:三星平板电脑1949元、对讲机146元、帽子10元、点菜宝基站1904元。该鉴定意见于2017年5月10日由江源区公安局通知被害人姜某及被告人XX。2、书证:(1)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4月12日,扣押被告人XX黑色运动帽1个,黑色对讲机3台,眼镜1个,白色平板电脑1台。运动帽、3台对讲机、1台平板电脑已于2017年7月14发还给被害人姜某;眼镜已发还给被告人XX的姐姐XX。(2)办案说明二份,证实:被告人XX于2017年3月29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局抓获,因XX在江源区公安局辖区盗窃金额较大,湾沟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XX移交至江源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该案中扣押清单中的眼镜系被告人XX的个人物品。3、被害人姜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26日9时许,其去其经营的“小木屋”饭店发现店门把手被拽掉,且室内被盗一部三星平板电脑,一顶黑色帽子,三部对讲机及200余元现金。现金200元是其放在收银箱内的,收银箱是被撬开的,博立牌09型号的点菜宝被拽坏扔在地上。4、证人费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26日,其与姜某合伙经营的“小木屋”饭店被盗过,店内点菜宝损坏。其在2017年5月7日8时39分将其饭店购买点菜宝的发票送至江源区公安局。5、被告人XX供述与辩解,证实XX于2017年3月26日凌晨在江源区盗窃了“小木屋”饭店,偷走店内一顶帽子、一个三星平板电脑、三个对讲机及200余元现金。之后又盗窃了一个洗车行内的一个钥匙链、一个音响、两个充电宝。三、2017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XX盗窃“小木屋”饭店后,又以撬开门锁的方式进入附近一家名为“爱车地带”的洗车行内,盗窃一个音响、一个充电器、一个点烟器、一个钥匙链。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10.00元。案发后充电器被追回返还失主。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鉴定文书:(1)指认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人XX指认的“爱车地带”洗车行就是其在2017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盗窃作案的犯罪现场。(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江源区江源街道明珠小区北侧的门市,其门上把手被认为破坏,把手上可见清晰手掌印记,室内货架上可见明显翻动痕迹。(3)鉴定结论,证实:该案中涉案的物品价格认定标的于2017年3月26日的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价格为:710元,具体:音响640元、车载转换充电器60元、钥匙链10元。2、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办案人员于2017年4月12日对在XX处收缴的涉案车载转换充电器进行扣押,并于2017年7月13日返还给被害人董某。3、被害人董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26日6时许,其起床后发现其经营的“爱车地带”洗车行店门把手折了,门开着,发现店内被盗走1个音响、1个车载充电器、1个手机充电器和1个钥匙链。4、被告人XX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26日凌晨,其开车到江源寻找作案地点,在盗窃了“小木屋”饭店之后,又将车开到一洗车行的门口,其用手用力的把洗车行的门把手拽坏,同时也将锁门的连锁给拽掉了,进入店内翻了一遍没有什么值钱的物品,其走到摆货架盗窃了一个音响、一个钥匙链、两个充电宝之后离开了。其盗窃是因为吸完毒后,兜里面没有钱,想偷点钱花。本案综合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证实被告人XX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人体毒品成分检测试验笔录,证实:被告人XX于2017年3月29日人体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证实该人近期内有吸毒行为。3、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被告人XX于2015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7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4、释放证明书一份,证实被告人XX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减刑刑满释放。5、证明一份,证实江源区物品价格认证中心答复刮刮乐彩票为有价证券,无须作价。6、办案说明一份,说明判决书未调取情况。7、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一份,证实三起盗窃案均系失主报案,经查抚松县抚松镇居民XX有重大作案嫌疑,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于2017年3月29日将XX抓获。因办案需要,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被告人XX移交江源区公安局。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综上,被告人XX盗窃作案三起,被盗财物数额共计79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XX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XX具有前科劣迹且构成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二、被盗财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返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丽华人民陪审员  刘锡全人民陪审员  贾梦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惠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