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宽城旭生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宽城旭生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支行长。被执行人宽城旭生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徐建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宽城旭生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35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旭生养殖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35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承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