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军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2刑初68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平,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军平窜至华阴市水工队北邻的屈某某家后院外,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利用撬门扭锁的方式进入院内,先后从该院盗走一辆豪爵踏板摩托车和一辆蓝色立马电动车,后将两辆车先后骑到西关村中。得知案件败露后,又将所盗两辆车骑到其姐陈某某家中,让其姐交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家将所盗摩托车和电动车依法扣押。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军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失主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陈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军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述清楚,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军平窜至华阴市水工队北邻,趁失主屈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撬杠撬开门锁进入院内,盗走一辆价值2440元的豪爵牌踏板摩托车和一辆立马牌电动车。后被告人陈军平得知其盗窃事实已经败露,遂将所盗的踏板摩托车和电动车交给其姐陈某某,让陈某某代其退交给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失主屈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陈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华阴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2017)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户籍证明信,被告人陈军平供述与辩解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平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军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军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能主动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退交赃物,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