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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刑更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坤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4357号罪犯邓坤,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金永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三个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坤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根土人民陪审员  何建莉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