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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玢与山西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玢,山西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玢,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山西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米市小区89号楼甲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100200375335。法定代表人张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玢与山西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建君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卫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