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江奖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江奖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01号罪犯陈江奖,别名:陈江祥,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6)同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厦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江奖于2006年7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6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7月止无违规。服刑期间,能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考核计分3690分,兑换表扬6次;间隔期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考核计分3210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江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江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