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普红与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普红,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490号原告:王普红,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火炬创业园办公楼2楼206室。法定代表人:付增。原告王普红与被告安阳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王普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普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