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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7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兴和与佛山市金巢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和,佛山市金巢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0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和,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河清工业区286号1-2厂房,营业执照号:440682000629425。法定代表人:饶桂兰。申请执行人李兴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巢家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358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7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1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38元、医疗费60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二倍工资差额27417.74元、工资1006元,合共89327.24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没有到庭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现场勘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原经营场地经营,该原经营场地由案外公司经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杨宇鹏执行员  徐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啟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