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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靖生与李涛、杨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生,李涛,杨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3131号原告:李靖生,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晋,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涛,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杨海,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景洪市。原告李靖生诉被告李涛、杨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靖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原告李靖生承担。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刀启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