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建军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12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建军,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军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某、被告人朱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朱建军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梨洲街道莫家弄35-5号家中摆放自动麻将桌,为参赌人员周某、曹某、朱某1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朱建军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自动麻将桌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周某、曹某、朱某1证言,检查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建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朱建军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建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币九千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桌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瞻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兴文?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