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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起超、姚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起超,姚群英,刘维,代云峰,朱新红,李继东,王齐,陈广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972号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360号。法定代表人侯新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起超,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姚群英,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维,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代云峰,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朱新红,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继东,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王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广磊,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韩起超、姚群英、刘维、代云峰、朱新红、李继东、王齐、陈广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