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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饶志坚、高建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志坚,高建鹿,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54号申请执行人:饶志坚,男,汉族,住西湖区。被执行人:高建鹿,男,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高丽,女,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饶志坚申请执行高建鹿、高丽民间借款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76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将饶志坚申请执行高建鹿、高丽民间借款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76号】,指定到进贤县人民法院执行。进贤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