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名德与尹华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名德,尹华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名德,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林,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贞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尹华岗,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名德与被执行人尹华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