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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彭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788号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49号之一首层。法定代表人:伍毓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碧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彭虹,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谷州镇罗声村。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尹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