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92726D。法定代表人:李昭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汇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7799149-8。法定代表人:黄修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