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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708陈智刚与陈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刚,陈继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5708号原告:陈智刚,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陈继,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智刚与被告陈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智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继退还货款62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智刚通过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于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29日在陈继经营的“myself乐购”的网店共计购买了105盒“日本狮王金色40EX金装8种效果营养眼药水滴眼液5度/2度现货包邮”。陈智刚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上数据查询,发现该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进口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按假药论处,陈继非法出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欺诈。故诉至本院,要求如前所请。陈继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29日,��智刚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分别向陈继经营的“myself乐购”网店购买了5盒、100盒“日本狮王金色40EX金装8种效果营养眼药水滴眼液5度/2度现货包邮”,订单编号分别为“1716323556389333”、“1758167225139333”,共计支付货款6295元。后陈继通过快递方式向陈智刚发货,陈智刚已收到上述眼药水。陈智刚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上数据查询,发现该药品未经该管理总局批准进口和销售,依法应按假药论处,故诉至法院,要求如前所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陈智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陈继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获得涉案商品,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本案陈继所售“日本狮王眼药水”属于药品,截至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药品已经我国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依法应按假药论处。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审查相关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使该药品进入流通环节,属于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欺诈,故陈智刚要求退还货款62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退还原告陈智刚货款62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