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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平原县王凤楼镇联营农资门市部与徐景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王凤楼镇联营农资门市部,徐景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874号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联营农资门市部。经营者:刘方合,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景梅,女,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联营农资门市部与被告徐景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联营农资门市部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联营农资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联营农资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联营农资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