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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波与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波,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382号原告:林波,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德,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兵,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波与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可能涉嫌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林波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肖鲁明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