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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金强诉被告卜庆义、中国人民人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强,卜庆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3民初1307号原告白金强,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崔俊歧,系本溪市溪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庆义,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明。原告白金强诉被告卜庆义、中国人民人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金强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金强依法享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是原告白金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金强负担。审判员 石尹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纯 博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