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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学琴与被执行人于杰、鄂尔多斯市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琴,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琴,女性,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康巴什。被执行人:于杰,女性,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东胜区。鄂尔多斯市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琴与被执行人于杰、鄂尔多斯市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2016)内0602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