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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执51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太谷县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谷县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6执514号之七申请人太谷县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柱,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丽芳。关于太谷县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丽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6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丽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丽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丽芳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1351.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