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秦兆峰与岳永贵、杨秀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兆峰,岳永贵,杨秀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376号原告秦兆峰,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岳永贵,男,195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杨秀平,女,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延津县。原告秦兆峰与被告岳永贵、杨秀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秦兆峰诉称:2016年4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称有现成的戏箱及演出设备,让我合伙办剧团。2016年5月9日,原告与二被告订立《协议书》,约定;由岳永贵出戏箱一套设备,秦兆峰出启动资金四万元,出戏后,财务由秦兆峰保管,业务由杨秀平负责,有收入返还秦兆峰所筹资金,下余初开支均等分成。自20116年4月至10月间,二被告先后要走原告现金58000元,用于办剧团。原告后查明,二被告没有等实物。故原、被告的协议书应予解除。请求解除合伙关系;二被告返还现金58000元并分割合伙财产;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岳永贵、杨秀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伙协议未约定纠纷管辖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延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岳永贵、杨秀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秦兆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