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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敦化市德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彬、孙影、孙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德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彬,孙影,孙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德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良,经理。被执行人:孙彬,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孙影,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孙晶,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德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彬、孙影、孙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德泽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357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19.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孙彬、孙影、孙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8��3日、2017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3.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故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肖秋龙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