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秀芬与王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芬,王金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173号原告:王秀芬,住永吉县黄榆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金龙,住永吉县黄榆乡。原告王秀芬诉被告王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秀芬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芬与被告王金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主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秀芬负担。审判员 肖金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