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录贤与吉林市月德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笑百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录贤,吉林市月德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笑百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982号原告:王录贤,女,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月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鸿博御园17号楼2单元5层28号。法定代表人:赵继成,总经理。被告:吉林市笑百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苏宁天润城C-10号楼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姜乙,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华,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录贤与被告吉林市月德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笑百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录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录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录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00元由王录贤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范惠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