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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某1、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1,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林某1,男,200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法定代理人:林某2(系林某1母亲),住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东桥巷172号,现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娟,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峰,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财锦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峰支付28000元。本案于执行中,经强制执行,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