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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3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美(福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金能兴贸易有限公司,叶桂津,黄秀珍,黄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3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馆一至三层。负责人:郑明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州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集中区金山大道618号橘园洲工业区64幢。法定代表人叶桂津。被执行人:尚美(福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二期)。法定代表人:叶长生。被执行人:福州金能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融侨路达芙妮新苑3#楼6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文婷。被执行人:叶桂津,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黄秀珍,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黄文婷,女,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州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美(福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金能兴贸易有限公司、叶桂津、黄秀珍、黄文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叶桂津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和为闽A×××××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本院均已查封,现因车辆流动性较强,本院暂时无法扣押,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叶桂津和案外人陈辉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园64#楼3层工业产房整层,4层工业厂房整层(权证号:R0××33),被执行人尚美(福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蔗街道××)的房屋(权证号:H1××54)均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执406号案件首先查封,被执行人叶桂津所有的位于福州市××街道××路××区(原香江红海园二期)6#楼1401单元(权证号:R0××32)被本院(2015)鼓执字第506号首先查封,本案均轮侯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均已参与分配,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10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晨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