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崔志铭与崔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铭,崔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8187号原告:崔志铭,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崔志峰,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崔志铭与被告崔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崔志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崔志峰返还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崔志峰承担。事实和理由:崔志铭、崔志峰系亲戚关系,2011年3月9日崔志铭通过银行汇给崔志峰50000元,后该款经催未予返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崔志铭、崔志峰的住所地均不在青岛市市北区,崔志峰亦不应诉答辩,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崔志铭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志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崔志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