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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传俊、朱兴选与邓运霞、匡志攀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俊,朱兴选,邓运霞,匡志攀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247号原告:李传俊,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原告:朱兴选,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邓运霞,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匡志攀,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36岁,汉族号码430426198011300036,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俊、朱兴选诉被告邓运霞、匡志攀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俊、朱兴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俊、朱兴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俊、朱兴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传俊、朱兴选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