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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7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XX磊、李晓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XX磊,李晓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7014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亭,女,该公司员工。被告:XX磊,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被告:李晓俊,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磊、李晓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永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思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