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永利、衣洪波与鹤岗市工农区五道岭参茸山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利,衣洪波,鹤岗市工农区五道岭参茸山货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971号原告:张永利,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衣洪波,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鹤岗市工农区五道岭参茸山货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经营者:黄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利、衣洪波与被告鹤岗市工农区五道岭参茸山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芯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永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