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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峰,金乡县海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异2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授权)毕世猛,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7********,汉族,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金乡县西关大街69号。被申请人:刘家峰,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海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羊山镇后刘村。法定代表人刘家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乡县海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刘家峰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金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乡县海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乡县海丰商贸有限公司末年审已被金乡县工商局吊销。其法定代表人刘家峰自愿承担还款责任,特申请追加刘家峰为本案的执行人。被申请人刘家峰陈述,公司是我自己的,公司的债务也是我的债务,我慢慢的还。本院查明,2010年6月1日,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金乡县公证处申请执行公证,金乡县公证处出具了(2010)金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公证书向金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金乡县海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叁仟陆佰壹拾叁元玖角捌分(¥1453613.98)、公证费人民币肆仟叁佰元,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2010年8月26日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金乡县海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10年1月18日被金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的冷库先是由刘家峰经营,后被其对外租赁,租赁费由其收取,用于偿还其债务及消费。2017年10月16日,刘家峰出具书面承诺,内容为:2008年4月18日从羊山信用社贷款壹佰贰拾万元正,通过偿还仍欠玖拾柒万元,因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被吊销,我是公司法人,此款由我本人负责清偿。2017年10月18日,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刘家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另查明,2016年3月21日,经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批准,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乡县海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家峰书面承诺“此款由其本人负责清偿”。申请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刘家峰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请求正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刘家峰为(2010)金执字第311号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钦锋审判员  王明伟审判员  杨明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