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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5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裔贵与陈远梅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裔贵,赵波,陈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5395号原告:赵裔贵,男,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豪,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后选,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波,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远梅,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赵裔贵与被告赵波、陈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赵裔贵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波、陈远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裔贵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裔贵撤回对被告赵波、陈远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裔贵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