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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大面山村民小组与付楚祥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大面山村民小组,付楚祥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1240号原告: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大面山村民小组,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大面山。负责人:付楚荣,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旭,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1783986.被告:付楚祥,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大面山村民小组与被告付楚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大面山村民小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大面山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