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利明,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3217号申请执行人:齐利明,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居住区9号地首创一溪堤配套公建房。负责人:王玉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齐利明与被执行人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利明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7)第0467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齐利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晗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