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涉县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6执851号涉县井店镇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涉县井店镇下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军胜涉县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井店镇下庄村法定代表人:杨爱廷涉县井店镇下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涉县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6民初16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涉县井店镇下庄村民委员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6民初16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勋审判员 杨彦波陪审员 赵治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永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