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执复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世柯(2017)豫14执复49号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14执复49号复议申请人:张世柯,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城关镇。系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张世柯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夏执拘字第759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张世柯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张世柯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张世柯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