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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冷某危险驾驶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刑初519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君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某于2017年8月17日23时14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挪用车牌的鲁V553**号已报废小型轿车,沿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单山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至单山村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血液。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冷某体内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血液。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挪用车牌的报废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春根的证言,莱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前科查询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所驾车辆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悬挂挪用车牌并系报废机动车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予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显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鲁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