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建莲、胡文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文虎,胡建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513号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路东口73号。法定代表人:戴谋祥,董事长。被告:胡文虎,男,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胡建莲,女,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虎、胡建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雅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