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何建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龙,何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被执行人:何建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与被执行人何建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诉讼费525元,合计执行40525元(未含利息)。本案执行费6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执行。2017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愿被执行人以25根拴马桩折抵案款;申请人再给被执行人两个建盏结案。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将以物抵债物品相互交付,被执行人并承担了执行费608元。本案现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