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谭建国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301号被执行人:谭建国,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谭建国因犯盗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502刑初55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谭建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谭建国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谭建国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建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中对谭建国“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艳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学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