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乔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借款3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兑付完毕之日止,兑付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887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乔某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新安边分理处的存款账户(账号为:2710032501109000XXXXXX、2710032501109000XXXXXX)。执行费490元由被执行人乔某某承担,待扣划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