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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秦杰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杰,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2016年11月21日因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抢夺罪于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杰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秦杰伙同刘艳平(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与和平北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三友电器”附近,由刘艳平负责驾驶摩托车,被告人秦杰趁被害人余某1不注意,伸手抢夺被害人余某2于上衣左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色的OPPOR7sm手机(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为1300元),后二人驾驶摩托车快速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秦杰将该手机交给刘艳平,刘艳平分给被告人秦杰200元钱,破案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并提供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秦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秦杰伙同刘艳平(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与和平北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三友电器”附近,由刘艳平负责驾驶摩托车,被告人秦杰趁被害人余某1不注意,伸手抢夺被害人余某2于上衣左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色的OPPOR7sm手机(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为1300元),后二人驾驶摩托车快速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秦杰将该手机交给刘艳平,刘艳平分给被告人秦杰200元钱,破案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秦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村一巷子内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秦杰的讯问笔录、交代材料,证实2017年5月25日,其和刘艳平驾驶摩托车,行至太原市兴华街与和平北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三友电器”附近时,刘艳平看见一个骑自行车的女子口袋里放着一部手机,就让其偷这个女子的手机,刘艳平驾驶摩托车向该女子靠近,其伸手去偷手机,偷上手机后其们加速离开现场,后其将偷到的手机给了刘艳平,刘艳平给了其200元钱的事实。2、被害人余某1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证实2017年5月25日8点50分左右,其骑自行车从兴华街右拐到和平北路”三友电器”附近时,其感觉自己上衣左口袋被动了一下发现手机被偷了,随后看见两个年轻男子骑着踏板电动车加速跑了,其怀疑就是这两个男子偷走了其手机,其赶紧报案,被盗手机为玫瑰金色OPPOR7sm,32GB,购价2599元的事实。3、收据、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的OPPOR7sm手机购价为2599元,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R7sm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的事实。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在公安机关组织安排下,通过对不同照片的辨认,被告人秦杰指认出照片中的刘艳平就是在尖草坪区和平北路”三友电器”附近驾驶摩托车和其一起抢夺手机的人;被告人秦杰依法在民警的带领下对其实施盗窃的场所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与和平北路十字路口东北角”三友电器”附近非机动车道进行指认的事实。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在被告人秦杰驾驶的摩托车内发现被告人秦杰作案时所穿上衣一件、刘艳平作案时所穿上衣一件、作案工具金属镊子一个,该摩托车为作案时使用的交通工具,摩托车钥匙一把,公安机关对以上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6、现场监控截图、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秦杰与刘艳平实施抢夺被害人余某1手机的过程以及经被告人秦杰确认,监控所拍画面就是其和刘艳平骑摩托车抢夺手机的画面,画面中骑摩托车的两个人就是其和刘艳平的事实。7、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村一巷子内将被告人秦杰抓获,并依法传唤审查的事实。8、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秦杰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16年11月因盗窃罪被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杰伙同刘艳平(另案处理)驾驶非机动车,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所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秦杰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秦杰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秦杰的认罪态度、前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镊子、摩托车、摩托车钥匙、上衣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菊霞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