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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友谊与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王合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王合堂,王西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818号原告:李友谊,男,汉族,1950年3月25日生,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原玻璃总厂)临街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凯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慧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合堂,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被告王西堂,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原告李友谊与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王合堂、王西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友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华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慧敏、被告王合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西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友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劳务工资2177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份,被告王合堂承包了被告华美公司奔月天下城1#楼土建工程,被告王西堂是被告王合堂在工地的负责人。2015年4月份,其到该工地从事挂瓦工作。工程完结后,其多次向三被告讨要工资,但被告仅付10000元,剩余款项21770元未予给付。2016年,王西堂给其出具了工资欠款证明。后其多次讨要工资款未果。庭审中,原告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合堂给付劳务工资21770元,被告华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再要求被告王西堂承担责任。被告华美公司辩称,1、其公司已经将土建工程承包给了王合堂,并已如数支付王合堂工程款,2、李友谊与其公司无任何关系,所以其公司不应当支付李友谊工资。被告王合堂辩称,欠原告劳务工资款21770元属实,但是华美公司没有付钱给其。被告王西堂是其在工地的负责人,王西堂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被告王合堂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由被告王西堂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其的劳务工资款为29770元,华美置业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合堂质证后,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搬运费4000元是华美另外加的钱,不是其的活,这笔款项是华美公司说好的由华美公司支付给其,其支付给原告,所以写在了证明里边。被告华美公司质证后称该证明只能证明李友谊的工资是29770元,并不能证明是王西堂欠的,原告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公司不应当支付原告挂瓦工资和搬运费,该工程已经承包给了王合堂,应该由王合堂支付。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均未持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份,被告王合堂承包了被告华美公司奔月天下城1#楼土建工程,被告王西堂是被告王合堂在工地的负责人。2015年4月份,原告到该工地从事挂瓦工作。2016年1月16日,被告王西堂给原告出具证明,载明“证明李友谊挂瓦工资1290×3=16770元550×20=11000元加搬运4000元总合计31770元整王西堂借2000元31770-2000=29770元2016年元月16号”。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王合堂欠原告劳务工资款29770元的事实,有被告王合堂的工地现场负责人王西堂出具的证明条为证,被告王合堂对此也无异议,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出具证明条后被告支付其8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王合堂支付劳务工资2177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合堂认可被告王西堂系其承包工程的工地负责人,被告王西堂出具证明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王西堂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华美公司承担责任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合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友谊21770元。二、驳回原告李友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王合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张素平人民陪审员  陆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子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