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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渝水区长青北路永利会娱乐会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渝水区长青北路永利会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渝水区长青北路永利会娱乐会所。法定代表人:廖志明。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作出失信决定书,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审判员  张昌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