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冠玉与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冠玉,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李冠玉,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医师,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黄建文(系申请执行人李冠玉之夫),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族,居民,住娄底市。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娄底经济开发区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有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有民,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李冠玉为与被执行人郭有民、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执行人郭有民向申请执行人李冠玉偿还借款本金185万元,并支付以1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4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执行人郭有民向申请执行人李冠玉偿还借款本息20万,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息,由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3200元,由被执行人郭有民、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郭有民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冠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冠玉为与被执行人郭有民、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