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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28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关观山东路。法定代表人:曹祥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甜,女,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甜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力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