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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东平、赵秀梅、陈晓敏、吴锡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315号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东平、赵秀梅、陈晓敏、吴锡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晋0428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晓敏、吴锡孝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其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待对查封房产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刘卫清执行员  解丽娜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