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章丽娟、姜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娟,姜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章丽娟被执行人姜美义本院在执行章丽娟与姜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向执行人姜美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美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美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美义有坐落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135号房屋(产权证号:327334、309840、309986、3099**)、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B区30幢房屋(产权证号:306129、3033**)、玉山县冰溪镇华云龙廷嘉园B区联排房22号房屋(产权证号:32××6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美义所有坐落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135号房屋(产权证号:327334、309840、309986、3099**)、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B区30幢房屋(产权证号:306129、3033**)、玉山县冰溪镇华云龙廷嘉园B区联排房22号房屋(产权证号:32××64);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