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执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孔祥红、高庆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红,高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34-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红,女,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高庆玉,女,汉族,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红与被执行人高庆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廖 艳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源:百度“”